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81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王瑜芬
債 務 人 王文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2,351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瑜芬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王文騰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三筆,借款本金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81,515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
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
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王瑜芬自109年6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32,3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王
文騰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文騰、王│自民國109年5│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
│ │32,351│瑜芬 │月18日起 │ │9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文騰、王│自民國109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32,351│瑜芬 │月19日起 │ │內者,按上開利│
│ │元 │ │ │ │率百分之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者 │
│ │ │ │ │ │,按上開利率百│
│ │ │ │ │ │分之20計算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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