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27號
NTDV,109,司促,7627,2020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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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謝孝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思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開燮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乃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4年12月26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13,977元,及自民國9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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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