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0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詹暄章即詹俊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詹俊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08年12月11日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266,8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㈠、緣案外人詹俊賢分別於⑴民國97年2月18日向聲請人請
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
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最高收取三個月。及於⑵民國97年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5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3.94%固定計付。⑶民國98年7月15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
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
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99%固定計付。
⑷民國99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40000元整,
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
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
9.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
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
為證。
㈡、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
本法令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㈢、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7條及1148條前段明文。案外人詹俊
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發現死亡,依法相對人詹暄章自該
日起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㈣、查案外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66869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
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暄章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
│ │50,958│ │7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詹暄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3.│
│ │106,75│ │12月10日起 │ │94 │
│ │1元 │ │ │ │ │
├──┼───┼─────┼──────┼──────┼───────┤
│ 003│新臺幣│詹暄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9.│
│ │51,814│ │11月15日起 │ │99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詹暄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9.│
│ │57,346│ │11月15日起 │ │99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詹暄章 │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50,958│ │月30日起 │ │30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違約金之計付│
│ │ │ │ │ │最高以3個月為 │
│ │ │ │ │ │限) │
├──┼───┼─────┼──────┼──────┼───────┤
│ 002│新臺幣│詹暄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
│ │106,75│ │12月10日起 │ │之10計算之違約│
│ │1元 │ │ │ │金 │
├──┼───┼─────┼──────┼──────┼───────┤
│ 003│新臺幣│詹暄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51,814│ │11月15日起 │ │1,000元之違約 │
│ │元 │ │ │ │金 │
├──┼───┼─────┼──────┼──────┼───────┤
│ 004│新臺幣│詹暄章 │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臺幣│
│ │57,346│ │11月15日起 │ │1,000元之違約 │
│ │元 │ │ │ │金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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