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75號
NTDV,108,訴,475,2020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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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   告 吳阿粉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被   告 巫鄭素真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蔣志明律師
被   告 巫佩諭 

      巫家誼 
      吳兆棠 
      吳兆雲 
      郭巫純真
      巫光雄  遷出國外且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巫惠如  遷出國外且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2月16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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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