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8號原 告 王玉雲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被 告 陳嘉珣 陳泓亦 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馬月嬌 被 告 林蔡富惠 林啓瑞 林伯祥 林潤盈 林趙淑華 林敏正 林敏玲 林助信律師即陳梅福之遺產管理人 林尚瑜律師即沈清福之繼承人 翁文一 翁文捷 楊才原 楊明翰 楊琦英 楊璦芳 楊仁豪 楊麗靜 程大霽 安乃駿 安乃駒 安乃薇 彭冠榮 彭宣堯 彭小萍 黃秝宸 簡哲賢 簡哲仁 簡瓊瑩 簡瓊琳 簡瓊瑤 陸文芳 陸文雄 陸文發 陸招治 陸詠潔 陸素秋 黃李阿蟳 李昭儀 李欣娟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陳中啓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張雅鈴 被 告 彭瑞嘉 彭苡軒 彭元晧 張豪傑 張玉玲 張玉玫 張峰賓 田明生 田鳳臻 喬治寰 唐陳月涓 唐世泰 唐詠詠 唐世才 藍郁婷 黃立杰 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局長被 告 陳榮男 陳榮洲 篠原信行 張亮子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吳宗洲 吳宗叡 吳佳原 張呂玉英 張武揚 張曉萍 阮淑眞 蔡安哲 蔡安智 張勝斌 張瑞軒 張瑞麟 林助信律師即周金木之遺產管理人 蔡熒煌 蔡昭華 徐崇信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袁光偉 陳景星 陳宗德 陳黃秋月 張淑珠 張淑玲 張世明 張志偉 魏勝宏 魏崇雄 魏志成 簡春茂 簡耀睿 江素貞 戴逸柔 陳運豪 林助信律師即黃文昭遺產管理人受 告知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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