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號
109年度訴字第186號
原 告 陳俊皓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威翰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豐鑫
陳重偉即陳岳澤
謝丰源
吳阿妮
陳宥叡即陳柏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佳儒
被 告 陳伯誌
陳煜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9號、10
9年度訴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監所人為送 達,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0 條亦有明文 。經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9號、109年度訴字第186號損 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合併辯論終結 ,惟本件被告謝丰源於109年8月23日起,因另案執行法務部
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經本院於109 年11月13日職權查 詢其在監、在押情形而查知,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 在卷可參。本件前因卷內無相關資料,故本院前未囑託該監 所首長對被告謝丰源送達開庭通知,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