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小字第18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被 告 周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1,158元;及其中30,042元自民國9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43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係被告向訴外人中央信託局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由被告向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嗣於民國95年6月27日更名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投保「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並約定由中央信託局為被保險人。嗣因被告自94年8月1日起,逾期6個月未依約還款,中央信託局依上揭保險契約向原告申請理賠31,158元(包含欠款本金30,042元,及94年8月1日至95年2月1日遲延利息1,116元),並將對被告之前揭債權移轉予原告,而由原告起訴求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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