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9年度,329號
TNEV,109,南簡補,329,2020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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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29號
原 告 盧文欽
盧育晟
盧進財




被 告 柯宏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宏忠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所謂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
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
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29年上
字第935號判例、32年抗字第7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坐落臺南市○○區○○段
00地號土地及其上房屋騰空(下分別稱系爭土地、系爭房屋)
,經查,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63,198元【計
算式:4,700元/元/平方公尺×928.34平方公尺≡4,363,198元
】,另依原告陳報系爭房屋造價為480,000元(見本院卷第49
頁)。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43,198元【計算式
:4,363,198元+480,000元=4,843,198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9,0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額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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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