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805號
TNEV,109,南簡,805,2020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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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05號
原 告 林珈如
被 告 江佶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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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