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05號
原 告 林珈如
被 告 江佶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0月1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標題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