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6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宇榮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兩週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代
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
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
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同此見解)。查原告起訴請求:㈠先位
聲明:⒈確認被告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101年1月9
日所為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於101年1月9日所為之移轉所有
權登記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⒉被告陳**應將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於101年1月9日以買賣為原因,由臺南市東南地政
事務所已收件字號101年東資地字第002950號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應予塗銷。㈡備位聲明:⒈被告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於101年1月9日所為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於101年1月9日
所為之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於撤銷。⒉被告陳**
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1年1月9日以買賣為原因,
由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以收件字號101年東資地字第00295
0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陳
宇榮所有。然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值,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兩週
內,查報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登記第一類謄本、系爭土地
之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
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
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
明文。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陳**,不符法定程式,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兩週內,查報被告陳**之姓名、住所或
居所、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備註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即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建物 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