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勝雄等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之第1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並應提出被繼承人洪相信之遺產清冊、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
知書或完(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
洪益章、洪郭金秀、洪嘉輝之人別資料。如查有本件被告以
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倘全體繼承人
中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附表:
座落地段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6,448 18分之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052 15分之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41,513 27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