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620號
TNEV,109,南簡,1620,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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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20號
原 告 陳麗芳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錢冠頤律師
被 告 吳明堃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與訴外人雲柏翔共同所簽「合夥契約書」第十 五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全體合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及兩造所簽「股權讓售合約書」第 五點約定:「若因本合約產生爭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高雄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即雙方已合意就上述契 約涉訟時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 條之規定,原告本件起訴本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 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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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