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498號
TNEV,109,南簡,1498,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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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98號
原 告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霖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麗禎即祐豊企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鄭麗禎祐豊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345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
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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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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