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300號
TNEV,109,南簡,1300,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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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00號
原 告 薛清海
訴訟代理人 許麗美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林宜嫻 律師
被 告 川普大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德富

被 告 佘芋萲

詹淑惠

黃隨

莊清和


楊婉瑜

李秀珠

鄭裕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佳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停車位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因原
告請求被告返還停車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
)643 萬元(按: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大停車位2 個、小停車位7
個;又每個大停車位之交易價值為80萬元,每個小停車位之交易
價值為69萬元,業據原告具狀陳述在卷,有民事陳報狀2 份在卷
可按,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停車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64
3 萬元);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
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準此,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
64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4,657 元,扣除原告先前業已
繳納之3,530 元,原告尚應補繳6 萬1,1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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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