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張明賢
林明錡
被 告 林義源
林品楹
林子翔
林義男
林義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固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650元,惟: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
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
,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
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
字第222號裁定要旨、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行使債權
人之撤銷訴權,請求撤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及物權
行為,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原
告主張其對被告林義源已取得支付命令,而原告對被告林義
源之債權額共計本金247,732元及其利息,有原告提出之本
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906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可證,則
依原告主張之債權計算至本案起訴日即109年8月18日,原告
之債權額總計481,495元(計算式如附表);另原告請求撤
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登記標的及存款,遺產價額合計為5,71
5,639元【計算式:存款3,050,039元+2,400,000元(臺南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2,000元/㎡×面積75㎡
)+192,000元(同段1602-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2,000元/㎡
×面積6㎡)+同段175建號建物房屋現值73,600元】。是依
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81,495元。
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1,495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290元,原告僅繳納2,650元,尚需補繳2,6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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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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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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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58元 │99年10月24日起至109年8月18日止,按年│
│ │息20%計算之利息=56,089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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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38元 │99年10月24日起至109年8月18日止,按年│
│ │息18.25%計算之利息=177,674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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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和:本金247,732元+利息56,089元+利息177,674元= │
│481,4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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