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229號
TNEV,109,南簡,1229,2020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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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29號
原 告 陳絲琦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
被 告 蘇振諒
蘇貴美
蘇貴雀
蘇振旺
蘇振源


蘇振成
蘇瑞玲
蘇慧玲
陳俞君

陳威碩
陳琪臻
洪惠敏蘇明隆之繼承人

蘇振哲即蘇明隆之繼承人

蘇振偉蘇明隆之繼承人

蘇德馨蘇明隆之繼承人

陳豐仁


陳貞樺


陳淑玲
陳慶鴻
陳昭燕
陳昭樺
陳美君

謝進泰
謝武憲
謝淑媛
謝宜靜
謝依君
謝瓊嬅
謝馨儀


龔光銓
龔俊吉
龔紋慧

龔紋鈴
龔紋瑛
鄭蘇素月

蘇素珍
蘇素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
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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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