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201號
TNEV,109,南簡,1201,2020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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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01號
原 告 陳家泓(原名陳木村)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王丁賀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複代 理 人 王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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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