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054號
TNEV,109,南簡,1054,2020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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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054號
原   告 王珅沛 
被   告 徐金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簡附民字第90號
),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 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且該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 生者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 號民事判例、71年度台抗字第48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 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 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裁 定要旨參照)。本件被告係因侮辱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 109年度簡字第1503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千元在 案,其被訴之犯罪事實並不包括兩造間居間契約爭議,且該 部分爭議亦屬民事糾紛而無涉犯罪行為,原告自不得就非因 被告犯罪所受之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居間 報酬。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屬獨立民事 訴訟,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原告自得 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就其上開請求補繳裁判 費以補正提起民事訴訟之合法要件。本件原告已補繳其請求 被告給付居間報酬之裁判費,仍應認此部分之起訴為合法。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108年9月間委託原告居間介紹媒合不動產擔保貸款, 被告願意提供自己所有之土地作為擔保,委託原告代為覓得



願意以月息2分以內之利息出借200萬元至300萬元予被告之 金主,若能成功貸得款項,被告願給付依貸款金額5%計算之 報酬予原告,經原告允諾並著手為被告居間媒合,嗣於同年 月25日,原告幾經奔波,終於覓得願以月息二分之條件借款 300萬元予被告之金主,但金主要求被告之配偶須擔任保證 人,且被告應提供其與其配偶之身份證件、自然人憑證、戶 籍謄本、農會貸款餘額單等文件,經原告於電話中轉知被告 ,被告一開始同意配合,嗣後就拒接原告電話。(二)原告因無法聯繫到被告,乃於108年9月27日上午11時15分許 ,至被告位於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工廠找被告, 雙方在被告上開工廠外廣場發生口角,詎被告不顧前往處理 之員警在場,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公然辱罵原告:「返 去洪幹啦」、「我這樣是怎樣,返去洪幹是怎樣,這是我的 地方,返去洪幹是怎樣,不能嗎?我叫你返去洪幹不行嗎? 我犯三小罪」、「合你娘機掰」、「每洪幹,去告」、「你 愛洪幹,去告」等語,足以貶抑原告之社會評價及人格尊嚴 ,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使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三)爰依兩造間居間契約之法律關係、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按上開媒介貸款金額300萬元百分之 五計算之居間報酬15萬元,及原告因受被告侮辱所受非財產 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5萬元,共20萬元。聲明:⒈被告應給 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則抗辯略以:原告沒有仲介成功,無權要求給付仲介報 酬;兩人對罵的時候,一定會有一兩句不好聽的話,原告就 覺得伊罵原告,伊從年輕就罵這句話很習慣了,原告來伊家 大小聲,伊罵他一句有什麼不對等語。聲明: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遭被告辱罵,請求賠償慰撫金部分: 1、按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 ,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 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 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 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46 號判決意旨參照)。再「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



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 ,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 價之程度而言。經查:原告主張於上揭時地遭被告辱罵乙情 ,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並經本 院刑事庭以109年度簡字第1503號簡易判決判處被告罰金6千 元(得易服勞役),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經本院刑事庭以 109年度簡上字第186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判決,惟仍認定被告 犯公然侮辱罪,改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確定等情, 有本院前揭刑事判決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 事卷宗核閱無訛。則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足以貶損其人格 上之社會評價,侵害其名譽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得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核屬有據。
2、次按民法第195條所謂相當之金額,應斟酌加害人與被害人 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慰 撫金是否相當,應以加害行為之加害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 ,斟酌加害人及被害人之身分、經濟地位等各種情形定之( 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 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在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 場所,使用上開言詞辱罵原告,貶損原告人格上之社會評價 ,造成原告難堪,業已損及原告之名譽。復斟酌兩造學歷、 職業、收入、財產狀況及其他一切情形(為維護當事人隱私 ,詳卷),認核給精神慰撫金之數額以1萬元為適當,逾此 數額之主張,難認有據。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居間報酬部分:
1、按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 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人,以契約因其 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 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民法第565、5 6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委託其居間媒合不動產 擔保貸款乙情,縱屬真實,惟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被告 與伊約定借款成功才可以向被告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但最後 伊所媒合之不動產擔保消費借貸契約未成立等語(簡字卷第 82至83頁),揆諸上開條文規定,原告自仍不能向被告請求 給付仲介報酬。此外,原告亦無法明確指出其得向被告請求 仲介報酬之其他法律上依據(同前頁碼),應認其此部分請 求,於法無據,不能准許。
2、原告雖主張係因被告拒不配合協調其配偶擔任保證人並提供 相關文件,導致其所居間媒合之消費借貸契約未能成立云云 ,惟按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



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民法第101條第1項固有 明文。然本件系爭消費借貸契約是否成立,尚繫於被告之配 偶是否願意擔任借款之保證人,如被告之配偶不願擔任借款 之保證人,亦不能認為被告以不正當之行為阻礙給付仲介報 酬之條件成就,故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認定被告有給付仲 介報酬予原告之義務。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 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4 月28日(見附民卷第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 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經駁 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另為衡平被告之利益,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八、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 ,就原告請求非財產損害部分,屬於因刑法公然侮辱犯罪所 受之損害,免納裁判費。惟於原告請求給付居間報酬部分, 因非刑法公然侮辱罪所保護之法益,非屬犯罪所受之損害, 依法需補繳裁判費,因此增生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5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命兩造按主文第三項所示金額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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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