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司簡調字,109年度,1359號
TNEV,109,南司簡調,1359,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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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35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葉致祥葉宜婷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葉致祥積欠聲請人債務,竟將所 有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葉 宜婷,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葉致祥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 ,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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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