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薪資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字,109年度,11號
TNEV,109,南勞小,11,20201113,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謝睿鴻



被上 訴 人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納森
訴訟代理人 賴宏宗
周宜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17日
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 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36條之32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10 月21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 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1/1頁


參考資料
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