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88號
移送 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 移送人 林俊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8月21日南市警六偵字第109035304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俊清投擲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俊清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9年7月9日下午4時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北極殿」前廣場。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朝在該處擺設之攤販及道路 ,丟擲有殺傷力之物品磚頭而有危害在該處攤設攤販及行經 該處之人之身體或財物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林俊清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許婉婷於警詢中之證言。
㈢照片2幀。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前開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 行為所生之危險及損害、被移送人於行為後坦承犯行,態度 良好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