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南簡易庭(刑事),南秩字,109年度,124號
TNEM,109,南秩,124,2020113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南秩字第124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被移送人 RODRIGUEZ ROMMEL SANIDJANE (羅密歐)




BARRIENTOS ROBERTO JR LIGSAY (羅貝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9年1
1月23日以南市警歸偵字第10906063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RODRIGUEZ ROMMEL SANIDJANE (羅密歐)、 BARRIENTOS ROBERTO
JR LIGSAY (羅貝多)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RODRIGUEZ ROMMEL SANIDJANE (羅密歐)、 BARRIE
NTOS ROBERTO JR LIGSAY (羅貝多)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
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9年11月16日凌晨0時2分許。
 ㈡地點: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二人於上開時地,因糾紛進而爆發肢體衝 突
,以徒手方式互毆(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RODRIGUEZ ROMMEL SANIDJANE (羅密歐)、 BARRIEN
TOS ROBERTO JR LIGSAY (羅貝多)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照片。
三、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被移送人二人於
上開時間、地點互相鬥毆,對於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
害,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之互相鬥毆,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處罰。至其二人雖於
警詢時均陳明不提出告訴,然考諸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
的,旨在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
條參照),與刑法保護目的並非完全相同,揆諸前開說明,
被移送人二人互相鬥毆之行為,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
妨害,其二人上開行為,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規定予以處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
刑事類提案第29號研討結果參照),併為敘明。
四、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二人,均為受僱於同一公司之菲律賓籍
工,僅因同事相處紛爭,即互相鬥毆,其等之互毆行為妨害
公共秩序、社會安寧,並參以其等行為之動機、手段、違反
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爰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