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892號
TPBA,109,訴,892,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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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2號
原 告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鼎籛(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庭維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 律師
參 加 人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即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前發 函原告請求為其代扣會費及給予該工會理事阮宸銘於民國 108年11月20日會務公假。原告嗣未逕予同意。參加人主張 原告前開行為違反工會法第28條第3項規定,明顯構成同法 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經被告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108年勞裁字第49 號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決定):「一、相對人拒絕依工會 法第28條第3項之規定,為申請人工會代扣會費之行為,構 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二、相對人拒 絕核給申請人理事阮宸銘108年11月20日會務公假之行為, 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三、相對人 應於本裁決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協助申請人代扣會 費,並將代扣會費之證明送交勞動部存查。四、相對人應於 本裁決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核給申請人理事阮宸銘 108年11月20日之會務公假,並將核給會務公假之證明送交 勞動部存查。五、相對人應自本裁決決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 日內,將本裁決決定主文以標楷體16號自行公告於相對人所 屬內部網站首頁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送交勞動部存查。 」原告對原裁決決定主文第一、三、五項部分不服,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參加人為原裁決決定之申請人,本件訴訟如原 告獲得勝訴判決,將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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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