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521號
TPBA,109,訴,521,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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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1號
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 律師
 程兆暘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翰 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志朋 律師
 伍徹輿 律師
參 加 人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

代 表 人 趙 剛(理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 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與參加人間多次勞資調解不成立,於民國108年4月19 日經參加人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啟動罷工程序,決議自108年6 月20日開始罷工,因原告於開始罷工之翌日即108年6月21日 ,對參加人、擔任參加人理事長之會員趙剛、擔任參加人幹 部之會員王美心李瀅胡曉萱詹捷宇、廖以勤、蘇倍儀 、黃蔓玲、曲佳雲及會務人員周聖凱鄭雅菱李怡靜等13 人提起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400萬元之民事損害賠償 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參 加人乃於108年9月17日申請被告對原告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申請被告作成下開 裁決事項:1.確認原告於108年6月21日對參加人、擔任參加 人理事長之會員趙剛、擔任參加人幹部之會員王美心李瀅胡曉萱詹捷宇、廖以勤、蘇倍儀、黃蔓玲、曲佳雲及會 務人員周聖凱鄭雅菱李怡靜等13人提起連帶給付3,400 萬元之民事訴訟,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4款、 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2.命令原告撤回於108年6月21日對



參加人、擔任參加人理事長之會員趙剛、擔任參加人幹部之 會員王美心李瀅胡曉萱詹捷宇、廖以勤、蘇倍儀、黃 蔓玲、曲佳雲及會務人員周聖凱鄭雅菱李怡靜等13人所 提之民事訴訟。3.命令原告應於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5 日內於其內部網站「長榮航空企業入口網站」(https://my eva.evaair.com/)之首頁以不小於16號之標楷體字型將裁決 主文公告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證存查。嗣經被告所屬不當 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於109年2月21日作成108年勞裁字第37 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原處分),主文如下:「(第 1項)確認原告於108年6月21日對參加人之會員趙剛、王美 心、李瀅胡曉萱詹捷宇、廖以勤、蘇倍儀、黃蔓玲、曲 佳雲等9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原告3,400萬元之行 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第2 項)確認原告於108年6月21日對參加人之會員趙剛、王美心李瀅胡曉萱詹捷宇、廖以勤、蘇倍儀、黃蔓玲、曲佳 雲等9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原告3,400萬元之行為 ,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第3項 )確認原告於108年6月21日對參加人、參加人之會員趙剛、 王美心李瀅胡曉萱詹捷宇、廖以勤、蘇倍儀、黃蔓玲 、曲佳雲、及會務人員周聖凱鄭雅菱李怡靜等13人提起 民事訴訟,請求連帶給付原告3,400萬元之行為,構成工會 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第4項)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決決定書之日起5日內於其內部網站『長榮航空企 業入口網站』(https://myeva.evaair.com/)之首頁以不小 於16號之標楷體字型將裁決主文公告14日以上,並將公告事 證存查。(第5項)參加人其餘之請求駁回。」原告不服原 裁決主文第1、2、3、4項,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 銷原裁決主文第1項、第2項、第3項;並請求確認原裁決主 文第4項違法。
三、查本件參加人既為原裁決之申請人,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 原告之訴第1項及第2項聲明為有理由者,參加人之權利及法 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彭 康 凡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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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