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471號
TPDV,89,重訴,471,20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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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 林哲璋
  被   告 震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住台北市○○路二二一巷二五號
        乙○○ 住台北市○○路二二一巷二五號二樓
        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償債務事件,依兩造授信約定書所載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台北市○○路○段十七號係屬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人聲明 異議後,視為起訴,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由上開法院管轄。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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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