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四七一號
原 告 萬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送達代收人 林哲璋
被 告 震大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住台北市○○路二二一巷二五號
乙○○ 住台北市○○路二二一巷二五號二樓
丙○○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償債務事件,依兩造授信約定書所載合意由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台北市○○路○段十七號係屬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等人聲明 異議後,視為起訴,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由上開法院管轄。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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