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王蘭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違章建築事件,原告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同年11月4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 未補正,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 、臨櫃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明細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