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爭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1026號
TPBA,109,訴,1026,20201127,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26號
原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寶水(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柏翰律師
      程兆暘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參 加 人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廖以勤(理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不當勞動行為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復為 同法條第3項所明定。
二、事實概要: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參加人)於民國105 年7月20日成立。原告因第七屆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任期至108 年10月31日屆滿,於108年7月31日以長航人字第20190130號 函通知參加人及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工會(下稱 長榮航空關係企業工會)辦理選舉。參加人於108年4月3日 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之「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 辦法」,嗣於108年8月23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修訂。參加人於108年8月12日檢送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 告予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備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就前開公告 限制事業單位勞工被選舉權部分,於108年8月19日函請參加 人經內部民主程序議定修正選舉公告後再行辦理。參加人於 108年8月20日修正選舉公告重新發布,並將選舉日期延後至 108年8月30日。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就前開公告中有關分會保 障名額部分,於108年8月28日函請參加人修正妥處。參加人 於108年8月23日再度修正選舉公告送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並 函請原告協助公告予全體員工。108年8月30日,參加人舉辦 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三次臨時會議,選舉出第八屆勞資會



議勞方代表7人,候補代表4人。原告於108年9月26日行文桃 園市政府勞動局,主張參加人辦理勞資會議勞工代表選舉程 序重大瑕疵,表示原告後續將依法辦理選舉。原告嗣於108 年10月1日以參加人選舉過程違法為由,公告辦理第八屆勞 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並於108年10月11日至同年月15日期 間辦理網路投票,選出勞工代表8名。長榮航空關係企業工 會之郭宗鑫等八人就參加人108年8月30日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選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請求確認選舉無效之訴(該 院案號為109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告108年7月2日函請參 加人與長榮航空關係企業工會共同協調推派退休準備金監督 委員會勞工代表共6人。參加人於同年月8日函復原告,主張 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章程中有關各企業工會共同 協調推派之規定於法不合;參加人並於同日函請桃園市政府 勞動局糾正輔導。參加人與長榮航空關係企業工會於108年7 月19日就原告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推派疑義 ,協商未果。參加人於108年8月12日行文原告,通知除推派 王美心傅美慧李欣怡張本珍,另參考長榮航空關係企 業工會提供之名單,推派郭自強朱玉生二人擔任勞工退休 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方代表。因傅美慧無舊制年資,參加人 於108年8月19日通知改派陳隆興擔任勞方代表;嗣再以郭志 強、朱玉生無意願擔任參加人推派之代表為由,改派黃蔓鈴 、曲家雲為勞工代表。參加人於108年10月3日函請原告於 108年10月15日前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原告未 召開。參加人於108年12月19日向被告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 決,案經被告於109年6月19日作成108年勞裁字第51號不當 勞動行為裁決決定(下稱原裁決),主文為:「1、確認相 對人(按:即本案之原告)收受申請人(按:即本案之參加 人)108年10月3日函文後,迄今未依申請人工會推派之勞工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名單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會議之行為,構成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 不當勞動行為。2、相對人應於本裁決書送達翌日起30日內 依申請人工會推派之勞工代表名單,召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會議,並將事證送交勞動部存查。3、申請人其餘 請求駁回。」。原告不服原裁決,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三、經查,本件參加人係原裁決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 訟,訴請撤銷原裁決不利原告之部分即原裁決主文第1項, 並確認原裁決主文第2項違法,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 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訴訟之 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1/1頁


參考資料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