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213號
TPBA,108,訴,213,2020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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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 訴 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天仁(董事)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健康食品管理法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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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