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再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莊月桂(主任)
訴訟代理人 凃鳳瑜
張為禮
蘇郁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更正土地登
記事件,對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本院108年度再字第93號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對於再審之訴的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6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98 條
第2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未為繳納,應予補正,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楊坤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