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9號
上 訴 人 儷都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天仁(董事)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竹縣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66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
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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