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220號
TPEV,109,北補,2220,202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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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20號
原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君心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45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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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