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186號
TPEV,109,北補,2186,2020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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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18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哲睿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載明被告地址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伍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地址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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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