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154號
TPEV,109,北補,2154,2020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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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15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龍交通有限公司何世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7,83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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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龍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