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073號
TPEV,109,北補,2073,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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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73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元正間請求返還租
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3萬9,6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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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