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067號
TPEV,109,北補,2067,2020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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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06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王健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傅順河、被告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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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