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8547號
TPEV,109,北簡,8547,2020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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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8547號
原 告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諒豐


訴訟代理人 方致強
被 告 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育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陸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育康) 營業地址設於台北市○○區○○路00號5樓(ATT泰過熱)與台北 市○○區○○路00號5樓(ATT壽喜屋)、新北市○○區○○路○段00 號3樓(壽喜屋誠品),於民國109年3月至109年5月間陸續 向原告購入大豆沙拉油、壽司米等各類食材,合計應付貨款 計新台幣(下同)17萬6632元,被告本應於109年5月15日支 付貨款但藉故拖延,並於109年5月16日後失聯,原告公司負 責業務親往被告設點營業的櫃位據點詢問,租賃業者百貨公 司樓管說明被告已避不見面,原告於109年5月18日發函催告



被告於函到3日內出面協商迄今皆未置理聯繫,後於109年5 月18日查得被告無預警歇業訊息,迄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未給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期間內銷 貨彙總表、一般對帳單、銷貨單、催促還款台南新南郵局第 235號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 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故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17萬6632元 109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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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食家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