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8541號
TPEV,109,北簡,8541,2020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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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541號
聲 請 人 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貫裕
訴訟代理人 謝騏杰
相 對 人 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黃品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匯達環
保科技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品嬛於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8541號給付貨款事件,為相對人即被告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第52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匯達公司)提起給付貨款之訴,因匯達公司原負責人 高慶財已死亡,又無其他董事,而無代表人,聲請人為免延 滯訴訟而受損害,為此聲請選任匯達公司股東黃品嬛為其特 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匯達公司之股東為高慶財黃品嬛2人,出資額各1/2 ,董事高慶財已於民國109年7月22日死亡,高慶財之繼承人 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有匯達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本 院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台北市政府函等件附卷可考,堪認 匯達公司目前已無董事可代為執行職務。
四、呈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本院爰 依法選任黃品嬛於本院109年度北簡字第8541號給付貨款事 件,為匯達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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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