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36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歐買尬小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一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敏華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4,787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