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147號
TPEV,109,北簡,2147,2020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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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47號
原 告 許旃榕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張馨庭律師
被 告 魏惠美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1月27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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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