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固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0822號
TPEV,109,北簡,20822,2020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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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822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71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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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