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448號
原 告 玖和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守蕙
被 告 曾仲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7 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 各1件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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