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裝修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9275號
TPEV,109,北簡,19275,2020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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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275號
原 告 煉瓦蒔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怡美
被 告 柯景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裝修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7,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裁判費4,2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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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煉瓦蒔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