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9134號
TPEV,109,北簡,19134,202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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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13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祥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吳祥銘(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為被告。惟被告於起訴前民國109年10月12日即已死亡,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於109年10月28日始提 起本件訴訟,亦有本院蓋於民事起訴狀之收狀戳在卷可按, 依上開規定,被告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訟當 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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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