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84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紀均、林佳蓉(即林銘峰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萬2139元,應繳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