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7452號
TPEV,109,北簡,17452,2020111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452號
原 告 漢尼爾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劉政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司比獸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原告提出附表並主張附表所示本票對原告
本票債權及利息債權均不存在,併請求返還附表所示8張本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28萬3464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1萬1352元,原告僅繳納6萬7330元,尚欠4萬40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附表:

1/1頁


參考資料
香港商司比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尼爾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