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6546號
TPEV,109,北簡,16546,2020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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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6546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訴訟代理人 譚聖衛

被 告 高藤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聰

被 告 林銘聰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16546號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 年11月24日下午4 時6 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60,433 元,及自民國109 年11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4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1,29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60,433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於民國108 年9 月23日簽訂車輛租賃合約,由被告林銘 聰擔任被告高藤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但被告僅繳 付三期租金後,自108 年12月23日起即違約,經扣除處分車 輛費用後,尚欠違約金新台幣505,033 元,原告墊付之罰鍰 新台幣5,900 元、協尋費用及必要費用新台幣49,500元等情 ,已經原告提出合約、違規收據、發票等,形式審查相符,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可以認定, 故原告依系爭合約第3 條第12項、第10項及第8 條等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有理由,應准。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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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藤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