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6056號
原 告 趙宜宏
訴訟代理人 趙殿鵬
被 告 呂思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