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5442號
TPEV,109,北簡,15442,2020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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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44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羅漢璇
被 告 鄭景川
孫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6日下午2時57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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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