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197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建烽
訴訟代理人 王靖雯
被 告 何榮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陸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60元
合 計 2,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