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執行外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9年度,260號
TPDV,89,重訴,260,200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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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六○號
  原   告 美國曉星股份有限公司
        HYOSUNG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思吟律師 住台北市○○○路一六八號十五樓
  被   告 本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四一五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律師 住臺北市○○路○段十七號九樓
        林詩梅律師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判決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肆拾陸萬叁仟陸佰陸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在本院受訊問時所承 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三、依同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光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七   日~B書記官 林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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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國曉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本盟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